北兴公司十次被诉陷入“生死局” 沈阳中院司法正义再受质疑
近日,辽宁省沈阳中院一起涉企错判案件引发广泛关注:民企老板范海生因卷入假冒专利案被错误羁押212天,沈阳中院最终仅赔偿15万余元,不足其律师费一半,范海生已决定申诉。此案将沈阳市司法裁决公正性推上风口浪尖,而同样由沈阳中院裁决的沈阳市北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(下称“北兴公司”),正深陷十次诉讼的“生死局”,其遭遇的争议性裁判,进一步加剧了公众对沈阳中院司法正义的质疑。
(沈阳中院实拍)
北兴公司十次被诉:五年缠诉拖垮经营,6天速判引爆裁判争议
自2020年起,北兴公司及其关联企业(天兴公司、启志汽修)与股东祝某鑫、祝某陷入持续诉讼,五年间累计被提10起诉讼,其中6起为“公司决议撤销纠纷”,核心诉求均以“未依法通知股东会”为由请求撤决议。
诉讼时间线贯穿五年:2020年10月,二人首次起诉北兴、天兴公司;11月以“股东知情权”再诉;2024年8月起诉启志汽修;2025年3月,祝某鑫诉天兴公司被驳回后,立即针对北兴公司股东会决议提新诉。
这场“决议—被诉—撤销—再决议”的循环,已让企业濒临半瘫痪。2025年1月,北兴公司合作方因“稳定性存疑”暂停项目;天兴公司原监事离职,因决议存诉无法变更登记,2022年经营期限届满后,延期决议也因诉讼搁置,面临“无证经营”风险。而小股东借“程序瑕疵”缠诉成本低、周期短,却能直接卡住企业决策咽喉。
争议焦点集中在北兴公司与祝某鑫的最新决议撤销案。2024年底,北兴、天兴对祝某鑫的通知方式完全一致:距会议44天前,通过其身份证地址、预留地址寄EMS,同时用预留手机号发短信、指定邮箱发通知,短信、邮箱均显示“送达成功”。但祝某鑫拉黑公司微信、拒收律师函后,仍以“未收到通知”起诉,由此引发“同案不同判”。
沈阳中院审理北兴公司案((2025)辽01民终9609号)时,未考虑祝某鑫长期在加拿大、短信邮箱是合理跨国送达方式,未审查其规避行为,也未参考“规避送达视为送达”的规定,仅用6天判决撤销决议,理由是“未证明邮箱仍在使用”“未电话通知”。
北兴公司实名举报称,沈阳中院某合议庭“故意遗漏关键证据”:2024年10月12日公司已微信发送会议通知,早于12月4日正式通知,而祝某鑫12月4日拉黑联系人,属主观阻断;公司已明确李某为授权联系人,其通知属履职,法院未审查便认可股东“无权通知”抗辩。业内质疑:“连关键证据链都未审,6天判案不是效率,是草率。”
沈阳中院司法争议:机械裁判致《公司法》“失灵”
北兴公司案暴露出沈阳中院三大司法偏差,不仅让《公司法》地方执行“变味”,更纵容恶意诉讼。
一是“机械司法”陷“唯程序论”。法律未规定“股东会通知必须电话通知”,尤其对跨国股东,短信、邮箱更高效,但法院以“未电话通知”否定送达效力;《公司法解释四》第四条明确“程序轻微瑕疵且无实质影响的,不支持撤销”,祝某鑫持股仅10%,控股股东祝啟恒持股75%,远超三分之二表决门槛,即便其未参会,决议结果不变,法院却忽视这一核心事实,只盯“程序瑕疵”。
二是举证责任“错位”。按规定,股东应书面告知联系方式变更,未告知导致未接收通知的,后果自负。但法院要求北兴公司“证明祝某鑫的邮箱仍在使用”——祝某鑫从未告知弃用该邮箱,企业根本无法举证,相当于为股东恶意行为“买单”。
三是未规制滥用诉权。祝某鑫与北兴及其关联企业反复诉讼,通过拉黑、拒收等方式阻碍通知,意图干扰经营,法院未审查其缠诉行为,反而支持诉请,为小股东借程序漏洞狙击企业打开方便之门。
司法失信危害:营商环境遇“信任危机”
范海生案的赔偿争议、北兴公司案的“同案不同判”,已让沈阳中院司法公信力严重受损,危害远超个案。
对企业而言,司法不确定性让经营陷入“恐惧”。北兴公司为应对程序风险,不得不将大量精力投入“证据保全”,构建微信、短信、邮箱、EMS等多渠道证据链,公司治理从“提效”沦为“程序奴隶”,决策僵化、活力尽失。更让企业困惑的是:“开股东会必须大股东本人电话通知?短信、邮箱等法定方式无效?”决策合法性失去判断标准,陷入“做决议怕被诉,不做决议难经营”的两难。
对沈阳乃至东北营商环境而言,司法偏差加剧“投资不过山海关”的担忧。司法公平是营商环境的核心底线,若法官机械裁判、《公司法》执行“变味”,不仅本地企业陷“诉讼泥潭”,更会让外地投资者却步——“若这成沈阳司法常态,谁还敢来辽宁投资?”
更深层的是,司法公信力流失动摇企业法治信仰。当程序正义沦为恶意诉讼保护伞,“同案不同判”成常态,法院未能实现实质正义,不仅破坏经营秩序,更侵蚀市场法治根基。作为东北重要工业城市,沈阳司法系统能否纠正偏差、规制权利滥用,关乎北兴、范海生等当事人权益,更关乎东北实体经济信心,关乎“投资不过山海关”标签能否撕掉。
目前,北兴公司仍在奔波再审,范海生坚持申诉。公众期待沈阳中院正视争议,尽快统一裁判标准,明确“有效送达”“规避送达”界定,对恶意诉讼依法驳回并纳入信用公示;更期待法院在程序与实质正义间找到平衡,不再机械用法,真正做到守护企业权益,重建司法信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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