军地应急救援总队队员管理条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军地应急救援总队(以下简称“总队”)队员的管理,保障队员合法权益,提升应急救援能力,根据《军地应急救援总队管理条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总队所有队员的招募、培训、考核、权利、义务及日常管理。
第三条 总队队员是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核心力量,其管理遵循统一领导、分工协作、科学救援、保障权益的原则。
第二章 队员构成与条件
第四条 队员构成
总队队员由退役军人、地方专业救援人员及志愿者共同构成,共同承担应急救援任务。
第五条 队员基本条件
申请加入总队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热爱应急救援事业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,无违法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;
(二)年满18周岁,身体健康,体能良好,能适应全天候参与执勤、训练及高强度应急救援任务;
(三)具备与应急救援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、技能和应急反应能力。退役军人、接受过专业应急培训或具有消防救援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;
(四)拥护并遵守总队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,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团队协作精神。
第三章 入队程序
第六条 入队程序
(一)提交入队申请书及个人身份、健康、学历、职业技能证明等相关材料;
(二)由总队统一组织进行资格审查、面试、体能测试及专业技能考核;
(三)考核合格者,由总队领导机构会议研究批准;
(四)批准入队后,依法签订相关协议,参加入队培训并宣誓,由总队颁发队员工作证。
第七条 队员收费标准
1.考取国家应急救援员
新队员原则上须通过国家应急救援员资格培训及考核,费用标准为6800元(含培训、考核、证书工本及三套服装费用)。
2.有中医专业特长或其他应急救援所需技能,符合特召原则,费用标准为为3800元。2025年10月1日前入队者享受优惠价3000元。
第四章 队员的权利与义务
第八条 队员权利
队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参加总队组织的各项培训、演练和应急救援行动;
(二)依法获得执行任务所需的安全保障和必要的保险保障;
(三)获得总队统一配发的服装、标识及执行任务所必需的专业装备;
(四)对总队的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和监督;
(五)入队自愿、退队自由;
(六)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(火车、飞机等)时,与军人、退役军人一样享有优先进站权利。
第九条 队员义务
队员须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政治纪律和总队各项规章制度,服从命令,听从指挥;
(二)积极参加总队组织的学习、教育、培训和演练,主动接受应急知识培训,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;
(三)维护总队形象和声誉,保守在执行任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;
(四)加强应急救援装备、器材和物资的日常维护、保养,保证其性能良好;
(五)按规定完成总队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,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迅速响应,尽职尽责。
第五章 培训与考核
第十条 培训制度
总队建立定期培训制度,内容包括:
(一)应急救援法律法规、应急预案、救援技能、安全防护、心理疏导等;
(二)国家应急救援员资格认证培训(涵盖心肺复苏、灭火器使用、止血包扎、灾害评估等);
(三)根据不同岗位需求制定个性化培训计划。
第十一条 考核要求
队员须通过以下考核:
(一)理论知识考试:满分100分,60分合格,题型包括单选80题、判断20题;
(二)技能考核:满分100分,60分合格,内容包括安全评估、灭火器使用、心肺复苏、止血包扎等。
第六章 退队与除名
第十二条 退队程序
(一)队员退队应书面通知总队,并交回队员证及所有队属装备;
(二)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培训、演练活动或不履行队员义务者,经教育无效,视为自动退队。
第十三条 除名情形
队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总队纪律的,经总队领导机构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被除名者终身不得再次申请加入。
第十四条 荣誉队员
对在应急救援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、具有极高专业威望的队员,因年龄、健康等原因退出一线时,经总队领导机构批准,可授予“荣誉队员”称号。
第七章 保障措施
第十五条 待遇与优待
队员享受以下待遇:
(一)执行任务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;
(二)交通出行、就医、子女入学等方面的社会优待政策;
(三)参与救援任务后按规定领取补助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军地应急救援总队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。